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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山東省財政廳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出探索建立保證金第三方托管模式,鼓勵各市發揮金融機構專業優勢,探索建立獨立的政府采購保證金托管賬號,由金融機構執行收繳、退還程序操作,按照規定時間,實現自動退還、自動計算延遲利息、自動上繳國庫等功能,從機制上推動解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挪用、滯壓保證金問題。
同時,鼓勵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對誠信記錄良好的供應商免收投標保證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還可根據項目情況、潛在供應商資信狀況、市場供需關系等,自行確定是否收取投標保證金。如確需收取投標保證金,收取比例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投標保證金。關于履約保證金,采購人可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誠信、結算方式等情況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并在采購文件中事先明確。采購人不得以供應商事先提交履約保證金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拒收供應商以銀行、保險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約保證金。對于后付費項目,原則上不再收取履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