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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四川省評標專家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提高評標質量,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四川省評標專家和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適用于四川省評標專家的申請、認定和管理,以及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組建、使用和管理。四川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應從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其他需要使用綜合評標專家庫內專家的情形,經省、市級發展改革部門同意,可從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納入綜合評標專家庫,不得再申請評標專家資格:受過刑事處罰、在所在單位受到黨紀政務重處分、曾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曾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提供不實信息、虛假證明或通過其他不正當方式騙取評標專家資格的;考試中存在作弊行為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評標專家接到評標通知并且同意參加評標后,應準時到達指定地點參加評標。因故不能按時到達的,應使用評標通知中指定的聯系方式及時請假。評標專家應自行前往指定評標地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集中接送評標專家。
評標專家一段時間內無法參加評標的,應在綜合評標專家庫系統內及時登記請假信息。評標專家一個聘期內請假時間累計超過18個月,或一年內拒絕參加評標達到五次并超過抽中次數三分之一的,自動解聘。《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