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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財政部國庫司集中就網友提出的一波疑問進行了回復,涉及內容包括零余額賬戶可否取現?中標供應商的采購人單位人員能否作為該供應商其他項目的評委?競爭性磋商采購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年度預算未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但2年或3年合計下來達到了限額標準的項目是否應該執行政府采購方式等。
問:預算單位開立零余額賬戶(賬戶性質為:專用存款賬戶)是否可以提取現金,現在規范為單位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一個零余額賬戶(專用存款賬戶),人行不給零余額賬戶取現,好多預算單位的零星支出需要提取現金,這個是否符合財庫〔2009〕47號文件規定不管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開立為基本存款賬戶還是專用存款賬戶,都可以取現。請貴司明確一下能否取現,謝謝。
答:根據《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零余額賬戶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09〕47號)有關規定,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可辦理取現。請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到開戶銀行辦理取現業務。
問:某一投標供應商在項目A是中標供應商,該供應商參加項目B的時候,請問項目A的采購人,能否作為項目B的評審專家參與評審?請問這是否屬于應當回避的情形?
答:《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留言所述情形請按照上述規定自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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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書制作完成后如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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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評議結論出錯,招標人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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